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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作者: 来源:中国日报网 点击率:2150
 

中国日报3月15日电(记者 曹音)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指出,中国法院要继续通过审理“一带一路”相关案件,维护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法治环境,提升中国在国际规则中的司法话语权。

“一带一路”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式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开创了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的新模式。同时,也对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最高法的数据表明,2016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涉外案件25916件,同比增长9.38%,其中刑事案件1061件,民商事案件19200件,行政案件3629件,执行案件2026件。

贺荣在接受《中国日报》记者专访时也表示,过去一年的涉外案件中,与“一带一路”建设密切相关的案件上升较快。

“随着‘一带一路’基础设施联通、贸易畅通和资金融通的深化,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案件的类型和国别也在发生着变化。”贺荣说。从去年的数字来看,涉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俄罗斯、波兰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案件数量升幅较快。

“与此同时,与跨境工程承包、国际物流相关的案件数量也在上升。”贺荣告诉记者。2016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145.3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8.5%。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1260.3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1.6%。“在此情况下,与基础设施、工程承包相关的跨境采购、分包、担保、独立保函纠纷以及涉国际航线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货运代理纠纷升幅较为明显。”贺荣说。

另外,她也透露,涉外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增幅迅猛,分别达到25.33%和49.22%。

记者注意到,2016年7月7日,最高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再审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与被申请人(希腊)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一审被告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正是由贺荣担任审判长,并当庭做出了(希腊)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应向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报酬6592913.58元及利息的宣判。

在国际国内对救助公约适用的某些关键性问题长期存在不确定认识的背景下,最高法通过该案的审理首次明确了公约及相关国内条款的具体适用,对规范全国法院正确审理同类案件、维护公平合理的海上经济秩序、倡导和鼓励海上救助、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将起到有力的指引作用。该案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业界和学者认为,该案判决也为国际司法界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规则。

贺荣表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涉外审判取得了很大进展,对国际条约和惯例的运用日臻成熟,对于国际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提出了诸多经验。“接下来,我国司法审判工作将密切关注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建设等国际经济合作,妥善审理涉及自贸区、互联网金融、跨境电子商务、跨境股权投融资等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及时确认新型商业规则,积极在重大法律问题上做出有影响力的判决,促进国际社会更加全面地了解中国法治进程,并为国际规则制定输出中国智慧、注入中国经验。”

为了更好地处理涉“一带一路”司法纠纷,最高法也加强了专业化审判队伍的建设。贺荣介绍说,今后要在机构设置和改革方面继续向涉外商事还是审判工作倾斜,发现和培养一批通晓国际法律规则、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法规、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复合型司法人才。

2015年7月,为了更好地处理“一带一路”重大战略部署带来的司法问题,最高法发布了《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通过发布多项司法解释、建立外国法查明平台,加大涉外案件精品战略建设等“组合拳”,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注重针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前沿问题开展前瞻性、储备性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比如,最高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法律查明。通过建设大数据平台,建立域外法律库、专家库和案例库,建立健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法律查明机制。2015年以来,最高法已经先后推动在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中心、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设立4个外国法和港澳法律查明研究基地,为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外国法查明及准确适用提供了便捷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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