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业主管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商贸中心区和城市新区开发管理委员会与业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商业房地产和商贸设施开发建设单位、零售服务企业及有关单位:
近年来,中国各级城市商贸服务设施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在城市商业功能逐步完善和升级、传统商圈不断优化的同时,新兴商圈的建设也逐渐迈入快速发展的轨道。都市级商圈、区域级商圈、社区级商圈、新兴商圈、特色商圈以及商业(服务业)集聚区的网络化格局日趋突显,商圈核心企业的贡献能力和社会影响日益增强。以强化聚合效应、集群效应、联动效应和主题特色效应为重点的城市商圈建设成为当前乃至未来一段时期城市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城市商圈发展与建设的引导机制和服务体系,打造越来越多的具有城市影响乃至全国影响的“中国重点示范商圈”,建立“布局合理、定位科学、发展有序、作用突出”的城市商圈发展格局,作为指导和服务中国城市各类商业设施发展与建设的国家一级协会,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将从二〇一一年开始对中国城市各级商圈进行“规范化、制度化、长期化和专业化”的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为此,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制定了《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指导意见(暂行)》(见附件1),并成立“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中国城市商圈发展建设专家委员会”。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会长梁任堪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并邀请中国城市商圈发展论坛组织委员会高级顾问、名誉主任担任领导小组高级顾问和名誉组长;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副会长郭增利同志担任,首批专家委员名单(见附件2);其他专家委员会成员将根据筹备状况适时邀请和确定。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拟通过严格的评价认定标准,确立首批“中国重点示范商圈(包括都市商圈、城区商圈、社区商圈、新兴商圈、特色商圈以及商业(服务业)集聚区)”,建议副省级以上城市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省级示范基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示意通知如下:
一、活动背景和宗旨
当前阶段,城镇化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未来十年中国的城镇化还将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水平,预计“十二五”期间将达到并超过50%。城市建设和发展离不开产业支撑,离不开宜居的城市环境,也迫切需要能够切实满足市民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各类商业网点和商贸服务设施,并以此更好地完善产业发展和居住配套功能,进而提升整个城市的运营能力和发展水平。
组织开展“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旨在促进我国城市商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各级商圈建设管理水平,实现中国城市各级商圈又快又好发展,完善我国城市商圈发展与建设的引导机制和服务体系,推动建立“布局合理、定位科学、发展有序、作用突出”的城市商圈发展格局。通过对中国城市各级商圈进行“规范化、制度化、长期化和专业化”的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促进中国各级城市商贸服务业设施以及城市商圈的可持续发展。
二、“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的组织原则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负责中国重点示范商圈的管理和评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商业主管部门可牵头成立省级专门委员会,负责制定本省和本地区的评审条件以及省级重点示范商圈的管理和评审工作,并向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中国城市商圈发展建设专家委员会”推荐中国重点示范商圈候选单位名单;省级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自动成为“中国城市商圈发展建设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在成立专门委员会的过程中,各地区的牵头单位请及时向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抄送相关材料,以保持工作的高效对接。
未成立省级评审机构的城市,可直接向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中国城市商圈发展建设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参加“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的基本条件
1、申报“中国重点示范都市商圈、中国重点示范特色商圈、中国重点示范商业(服务业)集聚区”的条件:申报商圈应具有较高的城市知名度和全市性的商业影响力,年销售额80亿元以上,商圈内大型商业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商业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商业主管部门或者城区人民政府对商圈发展具有实质性支持或者推动举措。
2、申报“中国重点示范城区商圈和中国重点示范新兴商圈”的条件:申报商圈应具有较高的区域知名度和商业影响力,年销售额须在30亿元以上,商业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商业主管部门或者城区人民政府对商圈发展具有实质性支持或者推动举措。
3、申报“中国重点示范社区商圈”的条件:申报商圈应在社区居民生活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商业服务企业与社区居民交流互动较为充分,年销售额8亿元以上,商业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
四、参加“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的基本程序
为保证“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有序进行,请有关城市商业主管部门、商圈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商贸中心区管理机构以及商圈管理部门按照“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申报表(见附件3)”的要求认真组织填写,并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前报送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中国城市商圈发展建设专家委员会”。
“中国城市商圈发展建设专家委员会”将根据《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指导意见(暂行)》,在“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专家评审和行业公示,并确定“中国重点示范商圈”;商圈主要代表性企业将命名为相应称号的“核心企业”,并在“中国城市商圈发展论坛”召开期间举行颁奖典礼。
五、“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的宣传与推广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将邀请国际商报、中国商报、中国房地产报、人民网等重点媒体对获得中国重点示范商圈以及核心企业称号的单位和主要领导进行专题采访报道,以扩大活动社会影响。
商圈的建设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招商引资工作的吸引力,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并积极配合,以保证“中国商圈发展评价和与分类示范”工作切实取得良好成效,通过活动开展将中国城市商圈建设管理水平推向新的高度。
各单位在组织过程中,相关咨询请联络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
联系电话:010-68392784、68392797(兼传真)
邮箱:ccdxsy@126.com
联系人:刘天星、左贞
附件:1、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指导意见(暂行)
2、“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中国
城市商圈发展建设专家委员会”首批成员名单
3、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指导意见(暂行)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城市商圈发展与建设的引导机制和服务体系,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将对中国城市各级商圈进行发展评价和与分类示范,特制定本意见,指导“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的组织与开展。
第一章 宗旨和原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城市商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各级商圈建设管理水平,实现中国城市各级商圈又快又好发展,完善我国城市商圈发展与建设的引导机制和服务体系,推动建立“布局合理、定位科学、发展有序、作用突出”的城市商圈发展格局;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以自愿申报和严格评审为原则,通过对中国城市各级商圈进行“规范化、制度化、长期化和专业化”的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促进中国各级城市商贸服务业设施以及城市商圈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评审机构
第二条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成立“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项工作的领导机构,“中国城市商圈发展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中国重点示范商圈的管理和评审工作。
未设立省级评审机构的城市,可直接向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中国城市商圈发展建设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章 申报程序、申报内容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有关城市商业主管部门、商圈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商贸中心区管理机构以及商圈管理部门均可负责填写“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申报表”并报送“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中国城市商圈发展建设专家委员会”。
第四条 申报内容包括:商圈名称和主管部门、商圈概况、商圈主要企业构成和企业基本情况、商圈总面积和增长情况、商圈年销售额以及增长情况、商圈主要国际品牌和主要国内品牌进入情况、商圈客流量和商圈客流结构、商圈综合贡献能力(就业和税收)、商圈发展规划、政府协调作用和管理规章、典型企业照片、公共区域照片、商圈景观和照明照片等。
第五条 申报“中国重点示范都市商圈、中国重点示范特色商圈、中国重点示范商业(服务业)集聚区”的条件:申报商圈应具有较高的城市知名度和全市性的商业影响力,年销售额80亿元以上,商圈内大型商业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商业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商业主管部门或者城区人民政府对商圈发展具有实质性支持或者推动举措。
第六条 申报“中国重点示范城区商圈和中国重点示范新兴商圈”的条件:申报商圈应具有较高的区域知名度和商业影响力,年销售额须在30亿元以上,商业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商业主管部门或者城区人民政府对商圈发展具有实质性支持或者推动举措。
第七条 申报“中国重点示范社区商圈”的条件:申报商圈应在社区居民生活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商业服务企业与社区居民交流互动较为充分,年销售额8亿元以上,商业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
第四章 评审、公示和命名
第八条 本着“公开、公正、公平、严格”的原则,“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中国城市商圈发展建设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商圈进行综合评审,经过行业和媒体公示后,确定和命名“中国重点示范商圈”;商圈主要代表性企业将命名为相应称号的“核心企业”。
第九条 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在公示过程中被提出疑义的候选商圈,应就疑义提交补充说明材料;一经查实确实存在虚假申报和舞弊行为,将取消该商圈参评资格,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参加本项评审。
第十条 本项工作将收取评审费用,费用标准由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负责制定。
第五章 有效期限、复审和有效期限续延
第十一条 “中国重点示范商圈”以及“中国重点示范商圈核心企业”的命名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在无企业和公众投诉情况下,有效期限为两年,自颁发牌匾和证书之日起计算;如遇有企业投诉并经审核属实,将取消命名,收回牌匾和证书,并进行行业和媒体公示。
第十二条 两年有效期限结束,被命名的中国重点示范商圈可重新申报,经考察认定各项申报材料完整真实条件下,可直接续延有效期两年,并重新颁发牌匾和证书,核心企业也将根据商圈发展状况做必要调整。各项材料完整真实是指申报材料准确无误,并且符合相应评审条件。
第六章 省级示范基地的评审和命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商业主管部门可牵头成立省级专门委员会,负责制定本省和本地区的评审条件以及省级重点示范商圈的管理和评审工作,并向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中国城市商圈发展建设专家委员会”推荐中国重点示范商圈候选单位名单;省级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自动成为“中国城市商圈发展建设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七章 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负责解释;本意见将在二〇一一年进行试点后再行完善与修订。
附件2
“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中国城市商圈发展建设专家委员会”首批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高级顾问:
胡 平 原中共中央委员、原全国政协常委、原商业部部长
孙晓郁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城乡发展
国际交流协会会长
张志刚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会长
何济海 原国内贸易部副部长、中国商业联合会名誉会长
姚景源 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
黄 海 全国政协委员、商务部原部长助理
向 欣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司长
邸建凯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司长
孙伟林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武爱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梁 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处长
领导小组名誉组长:
杨树德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名誉会长、十届全国政协
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原国家国内贸易局局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副局长、中国工商学会会长
领导小组名誉副组长:
万文英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奥特莱斯(中国)商业运营有限公
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组长:
梁任堪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会长
领导小组副组长:
宣春雷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副会长
宁江生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副会长
郭增利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副会长
韩健徽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副会长
董 利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副会长
俎先萌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商业网点设计分会理事长
专家委员会首批成员:
1、主任委员:
郭增利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副会长
2、副主任委员:
荆林波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副所长
王建华 中商商业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张国忠 上海购物中心协会名誉会长
花 涛 深圳零售商协会会长
高海燕 深圳市社会科学院城市营运研究中心主任
禹 来 鸿荣源集团总裁、博士
杨敬玉 平安商用置业有限总经理
王浩宇 花半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邱志东 深圳金光华集团常务副总经理
Kelvin Ng 世界绿色城市协会高级顾问
Lucy Cheng 澳大利亚商业中心管理研究生、奥邦成行总经理
曾 捷 美国GLC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区总经理
附件3
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申报表
制表单位: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 填表日期:
申报名称:请选择以下申报名称
□ 中国重点示范都市商圈 □ 中国重点示范城区商圈
□ 中国重点示范社区商圈 □ 中国重点示范新兴商圈
□ 中国重点示范特色商圈 □ 中国重点示范商业(服务业)集聚区
商圈名称 |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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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盖章 |
联络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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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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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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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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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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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邮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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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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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圈概况 |
应包括历史、发展阶段和当前的城市(区域、社区)地位(可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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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文化 |
应包括商圈发展过程中对于商业文化重视的具体体现;以及人文、社会等方面软科学的建设情况(可附纸)
|
诚信荣誉 |
应包括商圈诚信综合状况以及重点企业的诚信荣誉(可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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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数 |
家 |
百 货 |
家 |
超 市 |
家 |
购物中心 |
家 |
餐 饮 |
家 |
娱 乐 |
家 |
其它类型的
企业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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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品牌数 |
个 |
国内品牌数 |
个 |
奢侈品牌数 |
个 |
年纳税总额 |
亿元 |
年就业人数 |
万人 |
年改造投入 |
万元 |
商圈总面积 |
万平米 |
上年销售额 |
亿元 |
销售增长率 |
% |
购物类面积 |
万平米 |
服务业面积 |
万平米 |
娱乐类面积 |
万平米 |
餐饮类面积 |
万平米 |
休闲类面积 |
万平米 |
公共性面积 |
万平米 |
核心企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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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面积 |
万平米 |
上年销售额 |
亿元 |
核心企业2 |
|
商业面积 |
万平米 |
上年销售额 |
亿元 |
核心企业3 |
|
商业面积 |
万平米 |
上年销售额 |
亿元 |
核心企业4 |
|
商业面积 |
万平米 |
上年销售额 |
亿元 |
核心企业5 |
|
商业面积 |
万平米 |
上年销售额 |
亿元 |
商圈年客流 |
万人 |
平日客流量 |
万人 |
节假日客流 |
万人 |
主力客流1 |
|
日均客流量 |
万人 |
节假日客流 |
万人 |
主力客流2 |
|
日均客流量 |
万人 |
节假日客流 |
万人 |
主力客流3 |
|
日均客流量 |
万人 |
节假日客流 |
万人 |
主力客流4 |
|
日均客流量 |
万人 |
节假日客流 |
万人 |
主力客流5 |
|
日均客流量 |
万人 |
节假日客流 |
万人 |
年管理例会 |
次 |
管理规章 |
项 |
年整体活动 |
次 |
规划描述 |
商圈中长期发展规划要点,包括定位、规模、结构等。(可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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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同意参加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或者城区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专家委员
会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领导小组决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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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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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商圈发展规划、政府协调举措和管理规章、典型企业照片、公共区域照片、商圈景观和照明照片需另附材料(含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
2、此申报表复印有效;如遇表格容量限制,可另附文字材料说明。 , ara-margin-top: .5gd; mso-para-margin-right: 0cm; mso-para-margin-bottom: .5gd; mso-para-margin-left: 0cm; LINE-HE: 150%">网 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