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唐
笔者曾到西欧诸国考察,发现不少国家很少兴建大商场,尤其是大型百货店。现简要介绍如下。
德国:零售发展规划政策典范
德国是一个经济发达国家,据称,其人均收入是我国城市居民人均收入的20多倍。该国不建大商场并不是因为经济发展缓慢或老百姓购买力差,主要考虑到大商场的市场定位问题。
德国政府十分重视制定和实施零售业发展规划,从上世纪60年代起,政府就对不同规模的商场提出了必须满足不同消费阶层的消费需求的要求。由于德国的消费者比较成熟,属于什么收入阶层就到为该阶层开设的商场购物,一般很少会超过自己的购买能力进行高消费。
1977年,德国政府针对大卖场和城外区域购物中心急剧扩张所产生的副作用,颁布了《建筑物使用条例》(BauNVO),规定只能在政府规划中确定的特别区域中开设1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1986年这一底限又下调至1200平方米,90年代中期又下调至800平方米。这些政策的实施,加上许多城市卓有成效的步行街计划、泊车计划和街头雕塑计划,使得德国西部城市被誉为零售发展规划政策在“平衡”方面的欧洲典范。
法国:立法保持大小商场平衡
法国是欧洲第一个对大型商场特别立法的国家。1974年1月1日,法国颁布了《卢瓦耶法》(LOIROYER),规定在城区开发营业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或在人口超过4万的其他地区开设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商场,必须由政府专门委员会批准。颁布该法的目的在于使小型商业企业和大型商场之间保持平衡。但到80年代,由于地方政府看重大型商场所带来的税收,加之《卢瓦耶法》未对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作限制,结果造成接近10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商店大行其道,大型商场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并且出现了“化整为零”的限下商场群,破坏了城市风景。为此,法国政府于1993年3月对《卢瓦耶法》进行修正,并颁布了旨在阻止大型商场发展的《萨班法》(LOISAPIN)。同年4月15日,新任总理巴拉杜尔发布政令:在1994年底前冻结商业网点的发展。1996年1月,一部新的《卢瓦耶法》颁布实施,将政府审批的起点营业面积下调至300平方米,从而限制了大型商场的进一步扩张。
荷兰:商业用地A、B、C
荷兰的人口密度居世界前列,所以该国政府对土地的利用和零售业的发展一直用法规政策加以限制。从1990年开始,政府将商业用地划分为A、B、C三大类:A类地处公共交通枢纽地区;B类地区是公共交通和私人交通工具均可通达的地区;C类地区只有私人轿车才能通达,主要在城市间的高速公路沿线。政府同时规定:商业企业只有在A类地区和B类地区设立店铺。其目的是限制在高速公路沿线开设零售网点。从1993年以来,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指定一个大型商场专属区,但食品零售企业仍不大可能在城郊大规模建设大型商场。
欧洲其他一些国家对大型商场的法规政策限制也越来越紧。西班牙议会1993年10月通过了《零售法》;1995年12月,该国商业旅游部颁布了《通用商业法》,规定2500平方米以下营业面积的商场必须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爱尔兰政府环境则在小型商业企业的强烈要求下,对超市的营业面积制订了一个3000平方米的上限。意大利政府也对开办大型商业企业作了限制性规定,并放开300平方米以下商店的开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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